关于拾贝投资信元7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公告 -国际云顶yd4008
time:2019-09-27 pv:1112次 author:
【拾贝投资信元7号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j0137)】(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5月31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符合监管要求,更好地为本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现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三方协商一致,对本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一、拾贝投资信元7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 |
序号2
十、基金的投资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包括创业板市场)、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债券逆回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b)、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及银行存款。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指股票、优先股、权证)、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债券逆回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b)、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及银行存款、场内期权、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及场外期权(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港股通交易、新股申购,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五)投资限制 删除条款: | |
h、不得投资于分级b,不得参与股票的定向增发,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融资融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 |
增加条款: | |
(九)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参与情况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本基金可参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品种)的交易,投资收益受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收益产生不确定性的风险。 | |
变更条款后的序号作相对应改动 |
序号3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包括创业板市场)、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债券逆回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b)、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及银行存款。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指股票、优先股、权证)、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债券逆回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b)、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及银行存款、场内期权、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及场外期权(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港股通交易、新股申购,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五)投资限制 删除条款: | |
h、不得投资于分级b,不得参与股票的定向增发,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融资融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 |
变更条款后的序号作相对应改动 |
序号4
原条款: | 现条款: |
(11)对于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按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的,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 (11)场外衍生品按以下方法估值: a、持有的利率互换根据清算机构或者(代理清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或者结算数据进行估值。 b、持有的场外期权根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期权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进行估值。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 c、持有的权益类收益互换、跨境收益互换根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报告进行估值。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 d、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e、对于投资的场外衍生品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的,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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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波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于2019年9月27日就合同变更事项与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补充协议的签署,征得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我公司承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知晓本合同变更事项。
三、本次合同变更条款自2019年9月27日生效。我公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通知
宁波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9月27日